墓地確實有使用期限在中國 “墓地只是租賃關系 不是產權關系 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中國法律對土地有明確而嚴厲的規定 土地只有兩種所有制 即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制。土地不能自由買賣 只有國家可以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所以 墓地不能買賣 只能租用。關于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公墓墓區土地歸屬國家或集體所有 喪主不具有自行買賣或者轉讓的權利。換言之 國家對經營性墓地(指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只是讓渡了使用權 墓地經營者經營的也只是這種讓渡了的使用權基督生命禮儀 因此消費者所購買的也是墓葬用地的使用權。據《南方日報》2011年4月4日的報道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說 “我們一直強調 墓地只是租賃關系 不是產權關系 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 一般為50年或70年 這與商品房“使用期限”是類似的。墓地使用期限絕非中國首創 世界很多國家很早就約定了墓地的使用期事實上 墓地使用期限絕非中國首創 世界有不少國家很早就約定了墓地的使用期 以此來避免墓地資源枯竭。日本是亞洲最早實行火葬的國家 火化后的骨灰在墓地存放33年后必須重新深埋 石碑交替為后代人名字使用 屬于歷史留下的家族碑位 過了兩、三代的先人碑位送到寺廟處理 不再保留;中國臺灣地區的墓地使用期限為5至8年不等 使用期限屆滿后將骨灰拋撒。為解決墓地擁擠 墓穴要二次使用 甚至墓碑也是兩面用墓地租用政策 在歐洲國家更是盛行 包括英國、丹麥、芬蘭、瑞典、德國等。丹麥著名的阿瑟斯頓國家公墓 20年租期價格相當于人民幣不到4000元;德國的墓地使用期限屆滿后采用深埋儲存的方式 很多家庭的墓地是重復使用;而在英國倫敦 因為實在無墓地可用 2007年 倫敦的公墓獲準把入土75年以上的棺材起出來 墓穴加深后再放回去 然后把其上的空間作為新的墓穴 甚至墓碑也是兩面用。那么 中國墓地20年一“交租”為何引發強烈反應?既然墓地只是租賃關系 約束使用期限及給墓地續費也非中國特色 公眾神經為何還是再次被刺痛?拋開傳統觀念不談 公眾存在疑惑的地方包括以下方面。憑啥墓地只讓“住”20年?制定該時間的民政官員說不出來為什麼對于墓地20年繳費“到期潮” 許多媒體報道稱“墓地的使用期限為20年”。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澄清“20年是墓穴管理費的收費期限 而非墓穴租約期限”。這種所謂的“誤區”澄清 其實并沒有什麼實質意義。無論是哪種說法 人們買一塊墓地所花的錢實際上只能管20年。那么 這20年是如何確定的?1992年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 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發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 但并未對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確規定;1997年國務院的《殯葬管理條例》首次規定墓穴是有使用年限的基督生命禮儀 具體年限由省級政府規定;而1998年民政部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則規定 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這顯然已不是護墓費的繳費周期問題 而是公墓使用年限的問題了)。制定墓穴的“使用期限”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 例如土地資源、公眾接受程度、社會老齡化程度等。對于大城市來說。 首要制約因素就是土地資源(上述條例都反復強調同一個規定——墓穴用地的使用期限及規劃)。但如何得出是20年?殯葬專家喬寬元等在參與公墓使用期限專項研究時訪問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結果“他們也說不出來為什麼”。能續多久、什麼價格皆無統一標準 何以保障民政部門不會又“借地生財”福壽園2013年各細分服務規模占比 殯儀服務不如賣墓地到期后的墓地究竟該怎么辦?2012年3月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 繳費到期后的墓穴 群眾申請繼續使用。但到期怎么續交、能續多久、按什麼價格續交等細節問題 在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同樣明確 只規定“公墓經營單位收取的公墓維護管理費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 收費標準按公墓維護管理的實際成本及合理利潤核定 具體由各地確定”。中國人有根深蒂固的殯葬傳統 講究入土為安 先人入土了 不到萬不得已 沒有哪個后人會頻繁將先人的墓遷移 也沒有多少人會為了續金斤斤計較 不再續用。但如此賦予地方政府極大的自主空間 缺乏監管 何以保障既當“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他們不會對公眾進行價格騷擾 勒得墓主后人喘不過氣來?以山東濟南為例 其普通公墓15元/月 中高檔型公墓25元/月。按此前民政部規定 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得超過0.5平方米”。換言之 “15元/月”護墓費事實上已遠遠超過了現在城市住房的一般物業費標準——作為逝者安息地的公墓 其日常維護成本 比活人的物業費還要高。無人續租即被視為“無主墓” 死者何安 又令生者何安而最為人爭議的是對不續交管理費的解決措施。以遼寧省為例基督生命禮儀 據其1995年出臺的《公墓管理辦法》 其中規定墓穴一次性收費最長不得超過20年 仍需保留墓穴的戶主 期滿后逾期3個月不繳納管理費的 墓地按無主墓穴處理。各地也都有逾期不繳管理費作為無主墓或者遷墳處理的規定。類似規定顯然是極其失當的。按照官方的說法 墓地使用期限“一般為50年或70年” 即滿20年后戶主仍然是有墓穴使用權的。拖欠管理費屬于戶主和墓園管理方的普通經濟糾紛 墓園管理方無權奪走別人買下的墓穴。這好比小區的物業公司不能因為業主不交物業費 就宣布沒收業主的住宅。此外 許多所謂無主墓的產生 受社會變遷、人口流動等多種因素影響很大。逝者的家屬不知道墓地已經到期 或身在外地無法前來。在中國人講究逝者為大、入土為安的傳統理念下 把逝者骨灰遷出墓穴極有可能引發爭端 甚至導致沖突。總而言之 中國墓地20年一“交租”的規定亟需規范 例如延長20年一續租的收費期限 出臺法律法規明確到期怎么續交、能續多久、按什麼價格續交等一系列細節問題。而當務之急是 摒棄逾期不繳管理費就遷墳的做法。最根本的命題 還是中國墓地政策公益、市場“兩不靠”事實上 每逢清明 殯葬行業亂象就會引發公眾的關注和討論。此次“墓地20年使用期” 讓人追思逝者之際難以心安。除了完善滯后的法律法規等 更要回到最根本的命題——改變中國墓地政策公益、市場“兩不靠”的屬性。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中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 不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像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等一樣。 公墓也要由相應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 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該規定授予了民政部門在殯葬服務領域的行政審批權。在執行過程中 一些地方民政部門將“準入審批權”轉化為“經營獨占權” 由民政部門所直屬的國營殯儀館壟斷了中國城市經營性公墓。隨著房地產的擴張 城市墓地資源更加緊張另一方面 由于強調“節約土地” 中國城市墓地用地供給本來就非常短缺不足。以上海為例 根據上海市民政局的監測 全上海約有7500畝土地可用作公墓 目前已用去5500畝 僅剩下2000畝左右。而隨著房地產的擴張 城市墓地資源更加緊張。公墓短缺背景下 再加上壟斷化的公墓經營 “死不起、葬不長”并非像有關部門所說 “是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問題 是個謬論”。 |